(2012)新执裁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马有臣 与马世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有臣,马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1010-1号申请执行人马有臣被执行人马世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8日前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世峰存款250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