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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海莺与上海聚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恩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莺,上海聚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恩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268号原告张海莺,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窦玉波,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长宝,上海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聚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宗纪玲。被告美恩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ALVINWANGGRAYLIN,总裁。委托代理人曹勇,男。被告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胡音。委托代理人张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莺与被告上海聚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美恩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思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