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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石其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陈石其;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3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石其,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地:惠东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曾远光,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石其犯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石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提讯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石其自带锄头、镰刀,多次到位于惠东县梁化镇山塘坪小组上垸地其承包经营的香蕉园周边的阔叶混交林中采挖土沉香,每次挖取2至3株,共采伐土沉香30株,挖取后先修好枝,拦腰截断,再将该批土沉香用肩背回后种植在上述香蕉园内。同一期间,被告人陈石其以每株3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分多次收购十余名广西男人挖取的土沉香340株,收购总款约4万元左右,将该批土沉香种植在上述香蕉园内。同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石其以每株3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总款1910元,收购贾老双(已判刑)等人在梁化林场塘肚工区蛇建山脊盗挖的土沉香14株,将该批土沉香种植在上述香蕉园内。同年7月17日,被告人陈石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告人陈石其非法采伐和收购的384株土沉香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合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被告人陈石其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位于梁化镇七星墩山塘坪上垸香蕉园是被告人陈石其向山塘坪村小组的当地村民所承包。从2012年2月份开始,陈石其分十多次向十几个广西男人收购了他们挖取的300余株土沉香树;期间,自己也到七星墩村上塘坪小组上垸地担水坑窝,用锄头等移了30株土沉香树;2012年5月25日,其向5、6个不认识的广西人,以1900元的价格,收购了14株土沉香树。上述土沉香树均先后被种植在香蕉园内。3、同案人贾老双的供述,证实贾老双知道惠东县梁化七星墩陈老板在收购沉香树后,于2012年5月25日伙同贾伟石、滚老陆夫妇、滚用村、滚成春、滚村浩去挖沉香树,共挖了14株,卖了1910元,贾老双分得296元,并于26日将土沉香树种入陈老板的农场。26日贾老双和其妻伙同其他15人又到梁化林场塘肚工区山上,贾挖了2棵土沉香树后被护林员当场抓获。4、证人陈某、钟某的证言,证实惠东县梁化镇七星墩山塘坪上垸香蕉园是陈石其与本村村民所承包。期间,陈石其除种植香蕉外,还在香蕉园内种植当地人俗称为“学树”(土沉香)的植物。5、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审材料学名为土沉香。其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录中,被禁止交易。共384株,其中14株为当场抓获。经标本鉴定,并赴现场鉴定,从土沉香的生长状况,树皮颜色、木材纹理等方面看,所有植株原为野生植株经采挖搬至山塘坪蕉园种植。6、扣押物品清单及木材检尺野账单,证实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扣押了土沉香树384株及这384株土沉香树的口径规格。7、被告人陈石其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陈石其对其本人挖取及种植30株土沉香树的现场、于5月25日收购14株土沉香树的种植地点以及其种植非法收购、采伐的土沉香树进行了指认。8、同案犯贾老双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贾老双对陈石其向其收购并种植在香蕉园内的土沉香进行了指认。9、同案犯贾老双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贾老双辨认,其从12张男青年照片中辨认出11号(陈石其)就是5月25日向贾等人收购挖取土的沉香树,并于5月26日雇请贾等人到七星墩村山塘坪小组上垸香蕉园内种植土沉香树的陈老板。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土沉香树种植地点位于惠东县梁化镇七星墩村委山塘坪村小组上垸地香蕉园及现场的方位、地点及现场概貌。11、被告人陈石其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石其的出生日期、户籍情况及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惠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石其于2012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3、疾病证明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陈石其因右侧腹股沟斜疝入院手术治疗,于2012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原判认为,被告人陈石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支持。被告人身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石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上诉人陈石其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法收购和采伐沉香树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只有土沉香是国家保护植物,一般沉香植物不属于保护植物,原审判决认定的384株树木不一定全属于国家保护植物;2、上诉人在公山上采伐沉香主观上不是为了倒卖牟利;3、上诉人主动投案自首,一审没有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石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有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足资证实。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石其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上诉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法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上诉人陈石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1、土沉香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依法被禁止贸易和非法采伐,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委托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鉴定中心对上诉人采伐和收购的384株植物作出了该植物为“土沉香”鉴定结论,并从土沉香生长状况分析,所有植株原为野生植株经采挖搬至山塘坪蕉园种植;2、上诉人未经许可采伐集体山林上的沉香树属实,其行为符合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上诉人采伐沉香树的数量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3、此外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了上诉人的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并在量刑时给予减轻或从轻判处。为此,上诉人提出的有关上诉意见,因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要求减轻判处,没有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少丽审 判 员  黄 静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文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