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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某危险驾驶罪,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05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2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罚款五百元并暂扣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3年9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1日20时21分许,被告人谭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浙b×××××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碶街道××湫村高架桥下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谭某呼吸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经��定,当日从被告人谭某抽取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131.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抽血过程照片、录像光盘,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押解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涉案车辆照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4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蓓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