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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咸渭民保字第00024号诉前保全裁定,扣押了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解除对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并提供了10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咸阳宏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陕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庞建昌审 判 员  常锐睿代理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联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