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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67号原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2月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院决定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2月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神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玩忽职守一案,于2013���9月29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张某甲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张某甲撤回上诉。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海涛审 判 员  王晓钢代理审判员  韦永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钞子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