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4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倩与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倩,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139号原告孟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晓磊。���托代理人李海鸥。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东口农光里109号。法定代表人吴洪。原告孟倩(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一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晓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我国著名影视演员。2012年7月,原告获知在www.5yaomei.com的网页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作丰胸美容整形类手术的商业宣传。上述美容整形手术的广告主和受益方为被告,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肖像、名誉造成了较恶劣的负面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要求:1、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开支(包括公证费1900元,其他开支11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经营医疗美容、医学检验等项目的企业法人,www.5yaomei.com是被告运营的网站,该网站主要用于宣传被告的经营项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2年7月27日出具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54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www.5yaomei.com网站中有题为《腹脂造乳房你听说过吗?》、《假体隆胸挖掘你的个性美》、《选隆胸假体的四个标准》、《副乳的危害有哪些?》、《丰胸隆乳你适合吗?》五篇文章,上述文章共使用了原告的三张照片作为插图。原告称其于2012年7月发现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并于同年7月进行公���;2013年10月10日庭审前发现被告已经删除涉案照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照片出现在涉及假体丰胸手术内容的商业宣传广告中,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证明其产生的维权成本。对于其他维权成本费用,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54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547号公证书可以证明被告在其管理的网站www.5yaomei.com上涉及美容整形宣传的广告内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插图。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管理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被告作为经营美容整形项目的企业,其使用行为具有明显营利目的,故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管理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照片,且涉及假体隆胸项目及医院宣传,故上述使用行为极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整形项目,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数量、位置、可能的获利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在涉及整形服务项目及医院宣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过高,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5000元。原告为证据保全目的进行了公证,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该笔公证费用。原告主张的其他维权成本费用,未提交实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孟倩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经济损失二万元。三、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孟倩精神损失五千元。四、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原告孟倩公证费损失一千九百元。五、驳回原告孟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8元,由原告孟倩负担42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236元(原告孟倩已预交,被告北京华韩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孟倩)。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一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甄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