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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继刚抢劫、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黄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刚,别名张包六,男,1975年9月2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刑诉字(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刚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刚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08年7月17日16时30分,被告人张继刚乘坐从谷陇返回凯里的贵HA63**中巴车到黄平县谷陇镇仰朵村公路时,即叫驾驶员邓某停车,当车停好并打开车门后,头蒙塑料口袋的被告人张继刚从车上最后排座位窜到坐在车门口座位上的杨世某身边,用手打杨世某的头部,并迅速抢得杨世某装有9160元的现金的红色女士挎包后下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张继刚在抢挎包过程中造成杨世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杨世某上肢损伤为轻微伤。(二)2010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继刚窜到黄平县新州镇东门街新峰驾校招生办公室内,趁蔡九某不注意,将蔡九某放在沙发上的女士挎包盗走,盗得挎包内的现金4000元。(三)2012年4月10日8时30分,被告人张继刚窜到凯里市环城北路89号解德某家,撬窗入室,在屋内正在翻找钱物窃取时,被恰巧回家的解德某与其妻子黄春某发现,被告人张继刚即从后院逃跑,解德某、黄春某即随后追赶到城内大阁山隧道口时,被告人张继刚被执勤的交警抓获。另查明:2012年8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继刚窜到黄平县谷陇镇菜市场杨胜某的阿大餐馆,撬开后门入室,正在盗窃冰箱内的肉时被杨胜某开灯看见,张继刚即逃离现场。为了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继刚的户籍证明、被害人杨世某、蔡九某、解德某、黄春某、杨胜某的陈述,证人邓某、龙小某、龙金某、杨光某、雷阿某、雷某、杨胜某、王兰某、刘素某、王舜某、龙开某、申治某等人的证实,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清单,物证及其照片,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的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检验分析意见书,被告人张继刚的供述及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继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他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继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7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继刚乘坐贵HA63**中巴车从谷陇去凯里,当车行至黄平县谷陇镇仰朵村时,被告人张继刚叫驾驶员停车,当车停下并打开车门后,被告人张继刚用塑料口袋蒙住面部,从车上最后排座位窜到坐在车门口座位上的杨世某身边,用手打杨世某的头部,迅速抢得杨世某的女士挎包后下车逃离现场,抢得人民币9160元。被告人张继刚在抢挎包过程中,造成杨世某上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杨世某上肢损伤为轻微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继刚户籍证明,主要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张继刚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辩认笔录,主要证实:龙小某辨认6号照片即张继刚就是2008年7月17日在谷陇加巴路段公路上抢劫杨世某皮包的人;辩认人杨光某辩认,6号照片即张继刚就是坐在中巴车上最后一排座位上的人。3、(黄)公(司)鉴(伤)字(2013)02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主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杨世某的上肢损伤为轻微伤。4、证人杨胜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付了3650多元钱给杨世某的事实。5、证人雷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我在谷陇街上买货时,杨世某(即杨西某)来找到我,我结算了一张布匹款,付给杨世某565元。6、证人雷阿某证实,主要证实:杨世某来向我收帐,我付给他2200多元钱给她。7、证人王兰某的证言,主要证实:杨世某被抢当天向我收过帐,在我这里收得5000元。8、证人杨光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下午,我去收邓某中巴车的卫生费,见车上有5-6个人,见个40岁左右的男人坐到车的最后一排,当时觉得奇怪,前面那么多位置都不坐,要坐后面去。后来,邓某给我说他的车上有个乘客被抢了。9、证人龙金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下午4时许,我到谷陇信用社对面三岔路口找车去凯里打工,到三岔路口,看见一辆中巴车停在那里,我就上车坐在驾驶室后面的第二排座位靠着窗子那边,当时我是第一个上车,我上车后就坐在座位上玩我的手机。后来又陆续上来四个男乘客和一个女乘客,那女乘客上车时开始是坐在我前面那排座位,然后男驾驶员和一个女的押车员也上车来,男驾驶员上车就发动车子开车往凯里方向走,后来那女乘客不晓得是怎么跑到车门那边的第二排座位上坐起,车子走到仰朵村上面快到加巴公社时,就听到有个男乘客喊:“下车”,驾驶员就停车开门,喊停车的那男乘客就用手打女乘客的头部,具体打了几下我不清楚,当时那男乘客打女乘客时他头上套起红色油纸袋遮住脸部,只露出两个眼睛,打女乘客的那男子就去抢被打女乘客背的猪肝色皮包,那女乘客抱起不让他抢,打女乘客的那男子就拉起女乘客的背包带往前拉,把女乘客拉到车门处,那被抢女乘客就用手抓住车门铁栏杆处不放,打女乘客的那男子就使劲拉那女乘客的皮包,把皮包背带拉断后就把女乘客背的皮包抢走,往公路下面的小路跑了。10、证人龙小某的证言。龙小某2008年7月18日,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下午4点20分,我押的中巴车从谷陇出发往凯里,当时买长途的有六个,有两个短途的到里长就下车走了,这时车上只剩下八个人,加我同驾驶员一起,当我们的车行到叉走仰朵小路那路段时,就有人喊,说要下车,当驾驶员停车开门后,就有一男子年约三十多岁从车后面走过来,然后对坐在车门进来单座的第二个位子的一个妇女打了几巴掌,打后又拉起那妇女背的一个小包,当时把那妇女的那个小包扯断了背带,那男的就把那妇女的小包拿跑了,当时是往仰朵下面跑的,那妇女看那男的拿包跑后,就追下车,那妇女走到路边时,那男的就往路下面去了。这时那女的就对我们车上的人说:“你们为何不帮我,主要是我的身份证,”这时那妇女就朝往下面跑去的那男子说:“你把我的身份证拿来。”这时那妇女就跑追下去了。因下面有一个土坡挡住,他们跑下去时我们就看不见人了。后我们在路边等了约十分钟左右,没有见那妇女上来,我们就走了。当时我们包括车上的旅客都认为那男的和那妇女是两口子,我们的车走到凯里监狱时,就被人拦了,然后拦的人就上来,说她的女人在加巴被抢,然后就报警了,警察来到后就问在哪里被抢的,那男的说是在谷陇那边被抢的,警察就叫我们到谷陇报案。就在这时,那妇女也跟后面的车来了,然后就把我们带到洗马河派出所问好情况后,才让我们来。我们当时不知道那女的被抢,因那男的首先打了那女的几巴掌时,那妇女不动声,打过后,那男的又扯起那女的包拉下车,当时那妇女也被拉起来走到门边第一个座位的那护栏时,被那护栏挡住,那男的在车下把那妇女的背包拉断背带才跑去的,那男的跑后那妇女当时也不说被抢,所以我们谁都不知道为什么,只以为是两口子闹矛盾。那男的约有163CM左右,稍胖,头发较短,上身穿一件深色的带有格子的有领子的短袖T恤衫,那男的是在谷陇上车的,当时是他一个上的车,他买的是凯里的票,他上车时是坐在最后面那排位子,是单独一个人坐在那里的。龙小某2008年7月21日,主要证实:我押的车上有5男1女,那个女的买票到凯里翁项,她说她到凯里翁项下车,后来她坐车到谷陇加巴仰朵村上面公路处被同车上一个男乘客抢劫,被抢后她就下车去追抢她的那个男子去了。被抢的那女的年龄35岁左右,是苗族。抢劫那女的那男子我以前没有见过。7月17日那天我押车,他坐在贵HA63**中巴车最后一排左边挨窗子的那位置,车子发动我清点车内乘客时,我才看见他的,当时我看见他的面部长相,现在我看见他本人或他的照片我可以认识他。被抢的具体经过是2008年7月17日那天下午16时20分左右,我押的贵HA63**中巴车从谷陇信用社对面发车去凯里,发车时我就清点车上人数,有五男一女去凯里,那女的只买票去翁项,开始那女的坐在驾驶室后排座位,车子走到谷陇大寨对面坡上石场处那女的就到车门那边的第二排座位坐起,到加巴岔路往仰朵公路过去一点,就听到车上有男乘客喊“下车”,司机邓某就停车并打开车门,坐在车子最后一排左边挨窗子的那男子就头带红色油纸袋遮住脸部,只露出两个眼睛,走到车门第二排女乘客的旁边过道处用手打那女乘客的头部几下,那女乘客抱起他的皮包坐在座位上,司机邓某就对那男子说,你们要打各下车去打,不要在我车上打。那男子就拉起那女乘客往车门处走,那女乘客被拉到车门处就用手紧紧抓住车门旁边扶栏不愿下车,那男子就抓住那女背的皮包下车到车门地面使劲拉那女的皮包,皮包带就被拉断了,那男的拿起皮包就沿小路朝仰朵村下面方向跑,那女的就对车上的人讲,你们咋个不救我,司机邓某就说:“我们咋个救你”?那女的边说边下车跑去追那男的,追的时候我听见那女的对抢她的那个男子讲:“把我的身份证还我”,那男的没说什么就沿小路往下跑,司机邓某就对车里的人说:“要等她不?”车上的人说:“我们赶时间,晓得她去好久才来”,于是邓某就开车上凯里来了。那男的从开始打那女的到抢那女的皮包再到抢得皮包后跑的过程中一句话都没有说。11、证人邓某2008年7月18日,主要证实:2008年7月17日16时20分许,我家的客车从谷陇载客到凯里,在谷陇得6个客人去凯里,有一个妇女到翁项,车行至谷陇镇仰朵村公路上有一条小路往仰朵寨的岔口上时,有一个35岁左右的一个男人要下车,我就停好车,开车门等客人下车,看到那个35岁左右的男人打翁项下车的妇女,抢那妇女的一个包,那妇女的就下车去追那个男人并说把我的身份证退来,那个妇女去追那个35岁左右的男人去了,在我车上客人说快走,不知道他们几个做什么,像两口子打架,快走了。我还等10分钟左右,没有来,客人又说快走我就开车走了。开车走到凯里监狱门口,那个妇女的老公就来给我讲,我爱人被抢你怎么不等,我给他讲等了,等了十多分钟左右没有来,我不知道是被抢,车上客人叫我走,我就走了。那个男人上身穿短袖黑色衣服,裤子是黑色,高163CM左右,当时我看不清楚他。我的车牌号是贵HA63**。邓某2008年7月21日,主要证实:我的车是下午四点二十分从谷陇出发去凯里的,车上只有六个乘客,加上我和押车员一共八个人,抢劫的是一个青年男子,他抢劫时头上戴了一个红色的油纸袋,所以我没有看清他的面容,我听受害人说被抢了一万多元,当时我只见那个男的拿得那个妇女的一个包。具体就是2008年7月17日下午4点20分左右,我驾驶我家的贵HA63**中巴车发往凯里,当时车行至加巴公路段时,坐在车上的一个男青年喊了一声有下车,我就立即停车,把门打开,这时从车后排位置有一个男青年头戴红色油纸袋走到车门边时,朝坐在车门边的一个妇女头部打了几下,然后动手去抢那个女的包,我听那个女的“啊啊”的喊,当时我以为是两口子在我车内打架,就说:“不要在我车上打架,要打下车去打。”,说完那个男的就跳下车跑了,那个被抢包的妇女也跟着跑下车去追,那妇女追下公路坎下时,就对我的车上人说,你们怎么不帮我,她又对着抢她包跑在前面的男子说:“你还我身份证来”,边喊边追向那个跑在前面的男青年。那个妇女追那个男青年往仰朵村下面追了十多分钟时,车上的乘客喊走了,我以为那个妇女不来了,乘客又催我,我就开车往凯里方向去了,我把车开到凯里市监狱路口时,看见有许多人拦我的车,一个自称是坐我车被抢的妇女的老公说他女的坐我的车被抢了,我才知道在加巴下车去追那个男青年的妇女的确被抢了。抢劫的男子穿一件黑色T恤,黑色的裤子,背有一个深色的包。个子160CM左右,脸部当时有油纸袋戴起的,我没有看见脸部特征。抢劫的这个人背影像是谷陇镇翁山村的张包六。但我没有看见他脸貌,不敢确定。12、被害人杨世某的陈述,主要陈述:我们乘坐的中巴车到谷陇仰朵村路段时,抢劫我的人叫驾驶员停车,这样车子停稳了,抢我的男的就从车后座走出来,他走到我面前时,先用手打我头部三拳头,我觉得情况不妙,我就喊救命,但车上人没有反应,抢我的那个男的走下车门,他使劲拽我的小背包,我用劲与他抢、护我的背包,因为我的所有东西都装在背包里,抢我的那个男的抢了一会,抢不走,他就用手搬开我的左手大拇指,致使我大拇指损伤后我松手。在抢我的时候我喊强盗、强盗,也没有什么反应,抢我的那男的把我的包抢走后,我就问驾驶员:“司机你们为什么不帮我?”驾驶员讲:“我们怎么敢帮你。”这样我就下车,我去追赶那抢我钱包的人,追了大概有20M左右未追上,我反脸看已经不见中巴车了,我乘坐的那辆中巴车已经开走了。我坐的中巴车的车牌号是贵HA63**,车上共有六个乘客,有五个男乘客,只有我一个女乘客,但乘客中我一个人都不认识。抢我包的那个男子他个子大概165CM左右,身穿一审深黑色服装,因抢我时他是用红色口袋(塑料口袋)套住头部,只留有左眼口让左眼看视线,他抢我时,我就看不清他的面部,只有他还背有一个黑色的背包,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开始我是坐在驾驶座后,之后因为车子开快了,我又转回车门这边进门往后第二座,被抢时就是在车门这边单排第二座。我的包里有现金8800元,另外还有360是从凯里带来的。三张农行卡、一本笔记账本,名片和一张身份证。还有一件手工民族刺绣品。1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位置,周边环境及案发停车点有小路直接到翁山村,无被告人指认照片。14、被告人张继刚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否认自己作案。(二)2012年4月1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继刚窜到凯里市环城北路89号解德某家,撬窗入室,在屋内正在翻找钱物时,被刚好回家的解德某与其妻子黄春某发现,被告人张继刚即从后院逃跑,解德某、黄春某即跟随追赶,当追到凯里市大阁山隧道口时,被告人张继刚被执勤的交警抓获。1、物证。手套一支,主要证实:在案发现场扣押手套一支,该手套与被告人张继刚手上所执手套系一对。皮鞋一双,该皮鞋系被告人被抓获时所扣押的皮鞋。2、解德某辨认笔录,主要证实:经解德某辨认后指出3号照片即张继刚就是从其屋内跑出来被交警抓获的人。3、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主要证实:被盗现场的周边环境,提取手套一支和鞋印2枚。4、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主要证实:经检验,从失主解德某、黄春某家主卧室西侧过道上的鞋印照片和张继刚踩踏白纸形成的右鞋印压痕进行鉴定,结果为现场遗留鞋印痕与张继刚踩踏白纸形成的右鞋印压痕为同类鞋所形成。5、凯里市公安局的扣押物品清单,主要证实:被告人张继刚被抓获时,从张继刚处扣押手套一支,皮鞋一双。6、黄春某家厨房门口上提取的手套照片,主要证实:该手套与张继刚被抓获时所执手套系一对。7、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在该案中张继刚供述自己在冷冻厂打工,晚上在冷冻厂工地休息,经凯里市公安局在凯里市冷冻厂工地内了解,该工地没有黄平籍的人打工,晚上在工地休息的人也没有张继刚。8、证人申治某证言,主要证实:本人于2012年4月1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在面粉厂上面三岔路口执勤期间,听到一名妇女在喊抓小偷,同时一名满脸鲜血的男子正在前面跑,于是我便追上去,在面粉厂公路下面的巷子里追上满脸鲜血的男子并将其制服,随后交警大队一中队的两名同志过来接应,一同将男子带到面粉厂对面的人行道,凯里市交警大队一中队的左光辉中队长,机动组的李炫等同志都在上面接应,等110特巡警的同志前来带走嫌疑人,我和马四刚同志随同110特巡警将其带至凯里市公安局湾溪派出所交接。9、失主黄春某的陈述,主要陈述到:2012年4月10日7时许,我和我爱人一起出门买东西,到8点20分我回到家门口,听到我家的狗叫,于是我们开门发现门被反锁了,还听到家里面有敲东西的声音,我准备去窗子看家里是否有人,这时突然有一个人从我家窗子跳出来跑了,我朝家里一看里面还有一个人,他从我家后院跑了,我就和我老公去追他。追到龙井回收废品的地方交警就把他抓住了。从我家后院跑出来,我们一直追,没有离开过我们的视线。10、失主解德某的陈述,主要证实内容与黄春某基本一致。11、被告人张继刚在凯里市公安局的供述,拒不承认在解德某家盗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继刚虽否认自己作案,但有证人龙小某、邓某、龙金某、杨光某的证言及被害人杨世某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继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凯里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虽被告人张继刚否认作案,但有失主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申治某的证言且当场被抓获,足以认定。故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刚的第二起事实,本院认为,仅是从被告人张继刚的住处搜出失主丢失的钱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无充分的证据证实系被告人张继刚所为,故公诉机关的指控的该起事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继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继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兴萍代理审判员  阳崇子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航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