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消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