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河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消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