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梁春林与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梁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902号 原告梁春林,男,1976年4月7日生,现住兴业县山心镇联和村罗田36号。被告李志,男,1984年9月27日生,住所兴业县城隍镇平巷村龙活10号,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梁春林诉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长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