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梁春林与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志;梁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902号 原告梁春林,男,1976年4月7日生,现住兴业县山心镇联和村罗田36号。被告李志,男,1984年9月27日生,住所兴业县城隍镇平巷村龙活10号,现具体住址不详。原告梁春林诉被告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覃源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覃 源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长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