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海法商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商字第00789号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1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97297-9。法定代表人:戎宝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安园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昭全,男,汉族,1959年7月8日出生,安徽省霍山县但家庙镇观音岩村尤畈组06号。委托代理人:梁伟峰,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汇佳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永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侯 伟审判员 周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