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知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华林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郑华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16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婷婷。被告:郑华林。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魏小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