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市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执字第10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市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汇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1号楼301房。法定代表人丁景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北部湾江南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黄德群,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中汇兴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杨惠容,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德群,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明月路188弄17号1201室,身份证号码:35223019730825003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南仲裁字(2013)第03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仲裁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银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群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东侧、新世纪大道南侧150米盛世恒业怡景苑1号别墅[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9442);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海仲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群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北京路东侧、西南大道北侧交汇处海尚芭黎2506、2508、2510、2512、2516、2517、2518、2519号房[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03750、003766、003751、003767、003802、003803、003804、0038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德群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东侧、新世纪大道南侧150米盛世恒业怡景苑1号别墅[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099442)以及位于北海市北京路东侧、西南大道北侧交汇处海尚芭黎2506、2508、2510、2512、2516、2517、2518、2519号房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0)字第003750、003766、003751、003767、003802、003803、003804、00380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彦波审 判 员 曾江丽代理审判员 许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柳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