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天宏港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操杰、熊年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天宏港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操杰,熊年,谢福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58号原告:马鞍山天宏港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杰,男。被告:熊年,男。被告:谢福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天宏港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操杰、熊年、谢福林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家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