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影与梁振东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梁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98号申请人:王影,男,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梁振东,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影与被执行人梁振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振东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500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本案尚余10003元未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10003元,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乐亭县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乐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乐执字第2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崔士强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