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孙德军与冯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军,冯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1208号原告孙德军,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冯文学,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军与被告冯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军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孙德军负担。审判员 郭年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颖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