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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商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胡振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胡振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184号原告: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庆山。委托代理人:黄根。被告:胡振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振贤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浙江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