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王燕东与XX林,陈守珍,章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东,XX林,章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王燕东,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XX林,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章汉坤,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东与被告XX林、章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燕东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燕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两项合计1720元,由王燕东负担。审 判 长 何 英代理审判员 李琪霖人民陪审员 杨士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冰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