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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保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辉与被申请人陈昭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辉,陈昭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保字第10281号申请人:王军辉(又名王晖),男。被申请人:陈昭行,男。申请人王军辉(又名王晖)因与被申请人陈昭行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偿还义务、转移财产,申请人拟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红审判员 曹东山审判员 秦留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