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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洪祥因与被上诉人王有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祥,王有霞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祥,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林王根,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昌,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霞,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洪祥因与被上诉人王有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洪祥于2013年10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洪祥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洪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0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张洪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 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