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663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1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货款、罚息、违约金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坤的银行存款21390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390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