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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祥杰、周永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祥杰,周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35号申请人:方祥杰。申请人:周永飞。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方祥杰与申请人周永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祥杰与申请人周永飞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3年10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周永飞返还申请人方祥杰房屋租金计人民币12500元,款定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2500元、2013年11月25日前付4000元、2013年12月25日前付3000元、余款3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付清;若申请人周永飞任一期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方祥杰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