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福大与被执行人黄志清(2013)望执字第802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福大,黄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范福大。被执行人黄志清。申请执行人范福大与被执行人黄志清仲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志清至今未按长沙仲裁委员会(2013)长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志清银行存款3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