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138号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华,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松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周松华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旭妍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付元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继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