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总厂星星双语艺术幼儿园、王文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机械总厂星星双语艺术幼儿园,王文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987号原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黄粱梦永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连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如,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机械总厂星星双语艺术幼儿园,住所地:邯郸市黄粱梦建安街3号院。被告王文波。原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总厂星星双语艺术幼儿园、王文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令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