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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海法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卫生局、高汉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丰县卫生局;高汉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海法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卫生局。被执行人高汉声,男,54岁,住海丰县。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卫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汉声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一案,申请执行人海丰县卫生局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海卫稽)行罚(20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汉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法销售的药品及违法所得款15000元,处以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既182500元,罚没合计1975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汉声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汉声在国土局、建设局、工商局、银行系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职能部门查询,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海法执字第1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