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法执裁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王顺才与李国印、王天思民间借贷纠纷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才,李国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泌法执裁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才,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国印,(曾用名李大印),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才与被执行人李国印、王天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印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3年8月3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国印在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民委员会梁河村组,有两幢别墅(经本院依职权查证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申请人申请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印所有的,位于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李楼居民委员会梁河村组的两幢新建相邻别墅(均为两层结构,各自有独立的大门小院。北邻邢家云,东邻邢庆峰,南邻荒场,西至其自建库房)及该两幢别墅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李国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如因被执行人李国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李国印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