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真、张笃银计划生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真,张笃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凤宝,主任。被执行人:陶真,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张笃银,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高征决字第058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陶真、张笃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真、张笃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陶真、张笃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陶真、张笃银的银行存款86216元(执行款85040元、执行费11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祖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