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金容要求宣告张洲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娄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金容,女,1948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小武,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金容要求宣告张洲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洲渊,男,1979年2月2日出生,系申请人李金容之子。申请人称,张洲渊自2008年以来因各种原因患上了重度精神分裂症,时常在娄底市康复医院接受治疗,现已基本丧失控制和辨别能力。为便于被申请人以后正常行使民事权利,请求宣告张洲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有娄底市康复医院诊断证明书、娄底市康复医院住院病案、娄底市康复医院住院证等证据,能综合予以认定:张洲渊目前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洲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颗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