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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4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中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17时许,贺某、李某夫妇在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X铺因购买二手家电问题与被害人蒋某、陈某夫妇发生纠纷。贺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双方与蒋某夫妇发生肢体冲突。蒋某、陈某及胡某均在冲突中受轻微伤。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贺某及蒋某带走调解。随后,被告人胡某又打电话纠集多名男子一起对被害人蒋某夫妇店内物品进行打砸,致店内价值人民币2260元的物品被损毁。随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邓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贺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法医损伤检验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纠集多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信斌人民陪审员  梁晓静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