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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刘志敏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刘志敏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1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元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长虹、孔剑凡。被告:刘志敏。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志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傅灿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