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翟玲娇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翟玲娇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华。委托代理人:章云峰。被告:翟玲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玲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叶 翔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