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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20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李雪波,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香港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香港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告主张之所以与被告结婚,系为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夫妻长期在香港、深圳两地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夫妻感情己破裂,现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的陈述以及《结婚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案件。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以及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己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迟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