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越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XX祥与马立钢、马金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祥,马立钢,马金珍,绍兴市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38号申请人XX祥。被申请人马立钢。被申请人马金珍。被申请人绍兴市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立钢。申请人XX祥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立钢、马金珍、绍兴市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马立钢、马金珍、绍兴市天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