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法执字第0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返还质保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0009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声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西大街。代表人付康永,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返还质保金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蓝法执字第000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在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物抵债差价收入人民币1862999.8元(截止2013年6月20日计算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862999.8元),该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2013)蓝法执协字第0009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在该联社收入人民币1862999.8元,……二、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得再向被执行人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支付以物抵债差价收入200余万元中的1862999.8元。三、本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七日内,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1862999.8元汇入本院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下西街村民小组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后,正在进行审查。目前异议审查还没有结束,也没有结果。经审批案件的执行期限延长了三个月,到2013年10月30日执行期限将届满。本案的执行要等待异议审查的结果,故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西安三建建设有限公司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束后,有了审查结果,其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蓝法执字第000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明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许宏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