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婺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季谊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季谊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进军。委托代理人:曹宏永。被告:季谊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季谊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进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