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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保林与宋对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保林,宋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318号申请人李保林,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米脂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宋对龙,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申请人李保林因被申请人宋对龙不偿还到期债务,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对龙在陕西恒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金钱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保林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保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应当准许原告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向宋对龙支付228700元房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 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