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陈运田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仲字第0011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田委托代理人赵平哲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委托代理人管杰申请人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圣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西仲裁字(2011)第6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科圣公司向本院申请称:一、该裁决程序严重违法。1、2012年8月仲裁庭开庭时,西安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已经当庭撤回仲裁,2013年5月20日再次开庭没有法律依据;2、科圣公司已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申请,仲裁庭承诺一周内给予答复,但是至今没有明确答复。二、福泰公司隐瞒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1、自2005年7月25日开始,福泰公司陆续从科圣公司手中取得“西铁科技大厦”的房屋使用权,未向科圣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经核算债权债务相抵后,福泰公司欠科圣公司房屋使用费近1500万元。福泰公司未向仲裁庭提供占用房屋的相关证据,隐瞒了足以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主要证据;2、2012年5月23日科圣公司与福泰公司形成会议纪要中福泰公司明确其申请仲裁“不是为了要710万,而是为了应对铁路诉讼,要求对账,要有明确结论,否则影响另案裁决”,这说明福泰公司请求支付租金之外,还有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未向仲裁庭提供。请求依法撤销西仲裁字(2011)第62号裁决书并由被申请人福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被申请人福泰公司辩称,福泰公司仲裁中申请的是中止审理,没有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从来没有隐瞒过任何证据。申请人科圣公司在最后一次仲裁开庭时提出反请求,而仲裁庭现在已经立案处理,因而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请求驳回科圣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4月12日仲裁庭第一次开庭时,科圣公司当庭表示暂时不提出反请求,仲裁庭给予科圣公司15天的考虑时间。2012年8月20日仲裁庭第二次开庭时,福泰公司当庭表示中止审理本案,科圣公司也同意中止审理本案。2013年5月21日仲裁庭第三次开庭时,科圣公司提出反请求,仲裁庭表示在7天内给予答复。仲裁庭在7天时间内没有答复是否受理科圣公司提出的反请求,但是仲裁庭对于科圣公司提出的反请求已经另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科圣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经查由于仲裁庭对于科圣公司提出的反请求已经另案立案受理,科圣公司提出的反请求可以通过该案件加以解决。科圣公司提出的福泰公司隐瞒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的理由,经查科圣公司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理由是否成立,福泰公司也不认可其隐瞒了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并且科圣公司可以在仲裁庭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中主张有关租金支付的问题。综上科圣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1)第6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科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