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沙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