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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福忠与张兴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忠,赵延军,武义成,张兴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829号原告张福忠。被告赵延军。被告武义成。被告张兴隆。张福忠诉赵延军、武义成、张兴隆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1日审结。该案(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账户上的存款并查封(扣押)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