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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本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迎春,许梦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樊迎春,男1990年生。被执行人���梦鸽,1993年生。申请执行人樊迎春与被执行人许梦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迎春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院(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