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本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迎春,许梦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樊迎春,男1990年生。被执行人���梦鸽,1993年生。申请执行人樊迎春与被执行人许梦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迎春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院(2013)西法执字第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西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