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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商初字第1642号

郑炜与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炜,王福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642号

原告:郑炜。

委托代理人:林小平。

被告:王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炜与被告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炜负担。

审判员  蔡冬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