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商初字第1642号
原告:郑炜。
委托代理人:林小平。
被告:王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炜与被告王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炜负担。
审判员 蔡冬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