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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无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6年10月,被告借故要回娘家看望其祖母,外出打工,离家后即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自2008年开始,原告到被告娘室及各地寻找被告均无下落。2013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到庭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书,洋县洋州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陈某某、赵某某证言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并经合议庭评议,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较短的情况下,被告即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不仅不与原告家人联系亦不与原告联系,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失睦。现双方分居已达七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崇理人民陪审员  冯绍隆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