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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1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149-3号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代表人陈林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华丽,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萍,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良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繁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长庆,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现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威环民初字第1149-1号裁定书对被告山东宏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查封。审 判 长  孙博碕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