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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仕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松强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仕高,男。被执行人:林松强,男。被执行人:江安县江红红渣提炼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松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翠屏立调字第70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松强以及江安县江红红渣提炼处理有限公司在宜宾市江安县红桥镇堰江街10号有机器、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松强以及江安县江红红渣提炼处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3165元的财产。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