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03303号原告沈某某,女,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审判长 赵 英审判员 刘红侠审判员 晋京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珺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