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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硕民初字第0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顾爱妹、汪泽卿等与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朱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硕民初字第0156号原告顾爱妹。原告汪泽卿,无锡市同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邹根妹,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廖鉴铭(受原告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共同授权委托),男。被告朱勇。原告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与被告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爱妹及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的委托代理人廖鉴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诉称:朱勇于2010年12月30日向汪根党借款16万元,于2011年8月13日向汪根党借款10万元,于2011年9月16日向汪根党借款10万元,于2011年10月16日向汪根党借款3万元。汪根党于2012年5月22日病逝,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系汪根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现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要求朱勇归还借款39万元,并偿付该款中10万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6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万元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应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朱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朱勇于2010年12月30日向汪根党出具借条两份,一份言明向汪根党借款6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承诺于2011年5月底归还;一份言明向汪根党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承诺借期为2个月。朱勇于2011年8月13日向汪根党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汪根党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0月12日前归还。朱勇于2011年9月16日向汪根党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汪根党借款10万元,并承诺于2011年10月16日前归还。朱勇于2011年10月16日向汪根党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向汪根党借款3万元。但朱勇至今分文未还。后汪根党于2012年5月22日去世。顾爱妹是汪根党的妻子,汪泽卿是汪根党与顾爱妹的儿子,邹根妹是汪根党的母亲,汪根党的父亲已先于汪根党去世。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是汪根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于2013年6月5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户口簿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朱勇向汪根党借款39万元未还,事实清楚。汪根党死亡后,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作为汪根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汪根党的上述债权后,要求朱勇归还借款39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借款39万元,并偿付该款中的10万元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6万元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10万元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万元自2013年6月5日起至判决应归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50元(此款已由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预交),由朱勇负担。(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7750元由朱勇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朱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顾爱妹、汪泽卿、邹根妹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维和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