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田红恩与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恩,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田红恩,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红恩与被告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红恩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红恩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田红恩负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