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海新与李其赞、张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李其赞,张新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商初字第314号原告李海新。被告李其赞。被告张新安。原告李海新与被告李其赞、张新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其赞、张新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新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李其赞、张新安到我处承租钢管、扣件等。截止2012年12月31日,二被告尚欠租金34442元,还有扣件815件、顶丝244根、钢模板9.9平方米、钢支柱21根、钢管5653米、套管719个没有返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一、给付租金34442元及每天5%滞纳金;二、返还扣件815件、顶丝244根、钢模板9.9平方米、钢支柱21根、钢管5653米、套管719个;三、给付从2013年1月1日起至退还租赁物止期间的租赁费。被告李其赞、张新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原告李海新与被告李其赞、张新安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为:一、承租方为被告李其赞、张新安,出租方为原告李海新;二、钢管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天每件0.008元、顶丝每天每根0.03元;三、租金结算方式为每月底结算一次,如逾期,则每天按应交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四、丢失赔偿标准为:钢模板每平方140元、回型卡每件1元、外角模每米10元、钢支柱每根100元、钢管每米20元、扣件每件6元、顶丝每根15元、套管每件6元、大刀卡每根6元、山型卡每件2元、三角撑每件60元、装潢支架每付400元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又在租用单上约定:套管每天每个0.01元、钢支柱每天每根0.2元、钢模板每天每平方0.2元。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李其赞、张新安共欠原告李海新租金及物品赔偿费共计70442.15元,冲减已付租金36000元,剩余租金34442.15至今未付。另外,被告尚欠原告扣件815件、顶丝244根、钢模板9.9平方米、钢支柱21根、钢管5653米、套管719个。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用单、退租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新与被告李其赞、张新安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其赞、张新安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租金、返还租赁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给付租金、返还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每天5%滞纳金”,本院认为,其性质属于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其赞、张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海新租金34442.15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李其赞、张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海新扣件815件、顶丝244根、钢模板9.9平方米、钢支柱21根、钢管5653米、套管719个,如不能返还则按合同约定价格予以赔偿;三、被告李其赞、张新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赁费(具体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61元,由二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海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人民陪审员 孟 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莉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