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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童爱芬与杨柏华、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爱芬,杨柏华,张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467号原告童爱芬。被告杨柏华。被告张莹。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爱芬诉被告杨柏华、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童爱芬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柏华、张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爱芬撤回对被告杨柏华、张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童爱芬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人民陪审员  徐士其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富建萍 来源: